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854号
申请人: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450000元,保险期限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曼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