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1民初8033号

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宝,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王小娟,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金牛区。

被告:戴虹,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成都欣荣杰通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韬。

被告: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iv>

法定代表人:罗伟。

被告:成都示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伟。

第三人: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管理公司)与被告***、王小娟、戴虹、***、成都欣荣杰通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荣杰通科技中心)、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佳合公司)、成都示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示杰科技公司)、第三人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诚果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蔚、岳云川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宝、被告王小娟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戴虹、***、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诚信佳合公司、示杰科技公司、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东升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被告王小娟、被告戴虹、被告***、被告成都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被告诚信佳合公司,被告示杰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原告东升管理公司清偿780600元债务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80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被告王小娟、被告戴虹、被告***、被告成都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被告诚信佳合公司,被告示杰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向原告东升管理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50000元,受理费30300元和公告费300元。2018年9月16日,前述判决生效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为(2018)川0191执6566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查明,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该公司先后进行了股东变更,其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前述被告为该公司先后股东。2019年4月10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9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告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方式,裁判认定是否追加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先后股东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特提起执行之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小娟辩称,被告王小娟系帮被告***的忙,签署了无偿的代持股协议,之后就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参与经营。

被告***、戴虹、***、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诚信佳合公司、示杰科技公司、中联诚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的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中联诚果仁寿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代建合同书》于2017年11月16日解除;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驳回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300元、公告费300元及本判决的后续公告费由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以(2018)川0191执6566号立案执行,现中联诚果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

另查明,中联诚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0元,原股东为诚信佳合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0000元)、***(认缴出资额为5000000元)、示杰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王小娟(认缴出资额为15000000元)、戴虹(认缴出资额为10000000元),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月31日前。

2015年5月26日,中联诚果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以下内容:“1、同意公司股东***将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000元股权(其中认缴5000000元,实缴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转让给王小娟;2、同意公司股东戴虹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0000000元股权(其中认缴10000000元,实缴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章程修改后的公司股东为诚信佳合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示杰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王小娟(认缴出资额为2000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月31日前。

2016年7月20日,中联诚果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以下内容:同意王小娟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0000000元股权(其中认缴20000000元,实缴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转让给***”经章程修改后的公司股东为诚信佳合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示杰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认缴出资额为2000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月31日前。

2017年7月6日,中联诚果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以下内容:1、公司股东***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00万元股权(其中认缴2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2、公司股东***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800万元股权(其中认缴18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转让给欣荣杰通科技中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2018)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0191执异10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2019)川019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登记情况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是否能追加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原则上不再限制股东出资事项,赋予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权利,因此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认缴期限未届满前,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状态。但是,在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就应当丧失,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其未缴纳且未到期的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未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王小娟、戴虹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时,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追加被告***、戴虹、王小娟、***、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诚信佳合公司、示杰科技公司为原告与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当事人应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就生效法律文书(2018)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追加被告***、王小娟、戴虹、***、成都欣荣杰通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示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为(2018)川0191执65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在其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就生效法律文书(2017)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12元,由被告***、王小娟、戴虹、***、成都欣荣杰通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示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穗

人民陪审员 李 蔚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