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300号
申请人:***,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220098L,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龙栖路1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60万元,保单号为PZDM20203204000000055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