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754号之一
原告:袁连喜,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中,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龙虎塘街道龙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220098L。
法定代表人:蔡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翼,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恒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9QGW2F。
法定代表人:吴俊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阳,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罗海峰,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连喜与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恒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连喜撤回对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恒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海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方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