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袁连喜、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754号之一
原告:袁连喜,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中,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龙虎塘街道龙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220098L。
法定代表人:蔡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翼,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恒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9QGW2F。
法定代表人:吴俊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阳,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罗海峰,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连喜与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恒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连喜撤回对被告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恒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海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方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