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志春、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120号
申请人:黄志春,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龙栖路1号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220098L。
申请人黄志春与被申请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南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