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290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办公A#楼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90027261。

法定代表人:仇天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康,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1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000元。本院立案后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

2、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有小额存款,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合计8139.9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8089.92元,收取执行费50元,其余无财产登记信息;

3、前往生命树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家中无人,未发现财产线索;

4、前往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轮候查封芜湖市镜湖区绿影新村7#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未予处置;

5、被执行人经传唤至本院申报财产并作出分期还款承诺;

6、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震

执行员 钱 萍

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