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80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男,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男,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4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