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5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贞丰县。
被告: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EOBJ87W,地址:贞丰县珉谷街道丰茂广场A区2层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贵州利民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