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556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新苗工业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541376。 法定代表人罗安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市西秀区南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9144006769。 负责人**,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电公司)、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秭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下称**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宏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印,被上诉人秭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供电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宏电公司、**供电局、秭源公司对工程款17841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1.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宏电公司、姊源公司一审庭审中发表的意见,足以说明**供电局与宏电公司之间、宏电公司与姊源公司之间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因此**供电局应当在其工程款欠付范围内对上诉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2.宏电公司与姊源公司在与**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合同名义为为劳务分包,实质为工程转包。3.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结合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询问笔录,足以证明宏电公司对姊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及与***之间的劳务合同知情,宏电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其对**、***之间的合同无效负有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因此应当对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4.案涉工程款包含多名农民工的工人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之规定,案涉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清偿,因此宏电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姊源公司作为承包人之一,应当对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宏电公司答辩:1.宏电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姊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真实、有效。上诉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进行论证的前提下,强行认定宏电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转包、分包、将工程主体分包给姊源公司属于扭曲客观事实。2.宏电公司非上诉人合同相对方,不应对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劳务施工合同的甲方为**、***,其身份均为姊源公司工作人员而非宏电公司人员,一审庭审中***对**的身份表示认可。一审中已查明**与**签订的劳务协议、***与**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虽然加盖宏电公司项目公章,但实际上系未经宏电公司同意便使用公章的个人行为,宏电公司未与**签署任何合同,也未授权任何人代表宏电公司与其签署合同,故宏电公司非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上诉人主张的缔约过失责任仅针对合同双方而言,宏电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3.宏电公司与姊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经结算并签署《**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两个县级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预结算协议》,结算金额为1024.1558万元,根据该协议第4条约定,基于宏电公司已支付姊源公司工程款953.4210万元,按照上述协议扣除相应甲供材损失1622030.44元后,宏电公司对于姊源公司的工程款已经超付,不应对上诉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供电局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根据供电局与宏电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款为12171400.00元,投标下浮率为7.89%,其中织金项目的合同暂定价为10728500.00元,后审定价为12370638.00元。供电局陆续向宏电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进度款10748607.56元,另经双方确认扣除宏电公司使用供电局物资款项1622030.44元,合计12370638.00元,即供电局不再差欠宏电公司该项目的工程款项。2.上诉人称扣除物资款秭源公司不认可故而否定供电局付清工程款的事实,我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供电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宏电公司而非秭源公司,秭源公司认可与否并不影响供电局与宏电公司的结算效力。综上,上诉人要求我方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没有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秭源公司答辩称:姊源公司从宏电公司劳务分包案涉工程项目后组织了十多个施工班组,**作为其中一个大班组干活,按四川话来说采用了包工的形式,***在2017年年底就做完了,姊源公司也初步进行了结算。***没有与姊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姊源公司张贴了管理办法,后来***在2018年6月份后提出没有拿到钱,但那时候姊源公司已经结算完了,**不出面,***讨薪也不该来找姊源公司。据我所知,***与**是亲戚关系,如果按照农民工工资没法发到位来讨薪的话属于恶意讨薪。虽然姊源公司没有与**进行结算,但是姊源公司目前已经超付**工程款,姊源公司与**是总体进行结算的。因此姊源公司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原审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宏电公司、秭源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178410.00元,并以1784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到2020年6月1日约为11590.00元);2.被告**供电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26日,被告**和原告***经过协商,约定将**承包的,由**供电局发包的位于织金县上坪寨乡的农村电网升级工程,以26000.00元/公里的单价转包给原告***施工。达成协议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一直拒付工程款。至2019年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78410.00元。案涉工程未“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织金农网改造升级项目”,业主为**供电局,承包人为宏电公司,后由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以工程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秭源公司。期间,秭源公司、宏电公司与**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一审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5日,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向宏电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贵公司参加的**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招标编号:GZDWGZHBG-16-152,第2标包)招标工作,经过评标、定标后,确认贵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为1217.14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壹拾柒万壹仟肆佰元整)。2016年12月30日,被告宏电公司(承包人)与**供电局(发包人)签订《**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鉴于发包人为建设**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工程,通过公开招标,被告宏电公司通过中标通知书接受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投标。1.工程概况:……1.2织金县1.2.1新建或改造10kV及以下线路工程47个,10kV线路总长32.793km。其中:架空JKLYJ-120型绝缘线回长3.926km、JKLYJ-70型绝缘线回长26.974km、JL/LB1A-70/10型铝包钢芯铝绞线回长1.893km;新装杆塔742基(其中利旧264基),其中:直线杆共497基,耐张杆塔共245基。其中:门杆2基,大拔稍13基。1.2.2安装配电变压器106台(其中利旧配变6台),配变总容量25320kVA(其中利旧容量790kVA),无功补偿106台,无功补偿总容量7870kVar,新建或改造400V及以下线路共267.02km。1.3因本次施工招标基于可行性研究的设计资料,在实际施工实施中,如因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或客观原因造成个别项目无法实施,建设单位有权调增或调减工程项目子项。2.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配电网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拆除物资的运输保管,标志牌安装,负责完成营配一体化信息的资料收集和移交,负责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负责完成青苗赔偿工作,具体如下:2.1架空线路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10kV及以下线路安装工程,包括二次及工地运输、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含分支线路搭接、原线路拆旧、同杆架设)、设备安装工程(含原线路设备迁移)、下户线安装、表箱表计安装、附件工程、接地工程、杆塔编号以及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等工作(包括青苗及土地恢复、杆塔占地、**砍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附着物、坟、宅基地补偿等);电缆线路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电缆线路建筑、安装、调试工程,包括本体工程、沿线的管线迁移、道路施工期临时占用、路面破除及恢复工作、旧电缆线路拆除和运输、管道光缆敷设、线路牌挂牌、电缆线路参数测试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征地及青苗赔偿、沿线建(构)筑物的拆除、光缆的测量及接续(如有)、白蚁防治,与城市规划、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等部门联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2施工安全、文明措施。2.3甲供台架变设备材料(除电杆外)从建设单位一级物资仓库至项目工地的装卸、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其余甲供设备材料在承包人临时仓库车板交货,承包人负责卸货和保管。乙方自购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及拆除物资的运输保管。2.4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2.5配合完成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启动验收、工程移交工作和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安全检查;配合达标投产、创优、评优活动;2.6施工验收后至投产期间的维护保管;2.7配合档案中间检查和专项验收,竣工后施工资料整理并移交甲方;2.8因电网运行需要不能停电时的带电作业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措施;2.9对所承包项目进行复测,提供准确的综合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所需甲供材料明细表;2.10负责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配信息集成规范之六:电子化移交规范》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指导书(试行)》的要求,完整地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向项目建设单位以纸质及电子化两种方式移交。3建设目标全过程项目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南方电网质量标准、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控制标准及验收规范,通过务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确保工程无永久性缺陷。……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总日历天数150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发布的开工日期为准,相应竣工日期根据实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6合同价格及支付条件……6.1.2织金县中心村项目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柒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1072.85万元),投标下浮率7.89%。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陆拾万捌仟伍佰元整(¥608500)。……发包人:**供电局(**)法人:(盖印)承包人:宏电公司(**)法人:***(签字)。日期:2016年12月30日。 2017年3月2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就本电力线路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括1、工程名称: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织金县。3、合同范围:为了工程需要我项目部聘请**为项目总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每月按16000.00元(发泄:壹万陆千元整)的工资支付给**。并且不限制**自由,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将任命**代行项目部权利,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的安排管理,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报销,**的食宿由项目部承担。 同时,**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括1.工程名称: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2.地点:织金县。3.合同范围:本工程所涉及的织金县龙场供电所、猫场供电所、牛场供电所、化起供电所、三塘供电所管辖的线路。4.工程: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不可抗拒因素,如:下雨、冰雪、路面不通、建设方的材料不能及时供应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甲方不负责乙方的误工费及其他费用。5.乙方工作范围:根据图纸定位打坑、立杆、打拉线、校杆、组装金具、放线、中途材料转运,以及坑洞的隐蔽照片、竣工草图、挂杆号牌。6、材料供应及运输……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10KV架空线路:32000.00元/公里2、0.4KV架空线路:32000.00元/公里3、0.22KV架空线路:27000.00元/公里4、0.4KV门型架:20000.00元/公里5、0.22KV门型架:16000.00元/公里6、户表:70.00元/每只(含下户线、穿管安装)7、变压器:6000.00元/台8、真空断路器:3000.00元/台9、TTU:6000.00元/台10、电杆利旧的线路:16000.00元/公里11、拆旧架空线路:6000.00元/公里2.以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70%结算,没有按图施工和不听指挥施工的不结算,所余的30%建设方验收及复验合格后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建设方初验乙方不消缺的不结算尾后的30%。三、甲乙双方责任……四、质量及验收……五、工程进度:按月进度考核,月进度完不成的,按70%的工程结算款总额扣40%。如没有确实无法施工的因素而未能完成月进度的,甲方有权马上组织人进场施工,乙方不能干涉,如果乙方干涉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乙方不能完成月进度甲方组织施工的工程,从甲乙双方合同工程款里扣除相应施工费。六、违约责任……。甲方:***(**代签)甲方代表:**(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 2017年3月26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括1.工程名称: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2.地点:织金县猫场镇。3.合同范围:本工程所涉及的织金县猫场供电所。4.工程: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不可抗拒因素,如:下雨、冰雪、路面不通、建设方的材料不能及时供应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甲方不负责乙方的误工费及其他费用。5.乙方工作范围:根据图纸定位打坑、立杆、打拉线、校杆、组装金具、放线、中途材料转运,以及坑洞的隐蔽照片、竣工草图、挂杆号牌。6、材料供应及运输……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10KV架空线路:26000.00元/公里2、0.4KV架空线路:26000.00元/公里3、0.22KV架空线路:18000.00元/公里4、沿墙敷设0.4KV门型架:20000.00元/公里5、沿墙敷设0.22KV门型架:10000.00元/公里6、户表:60.00元/每只(含下户线、穿管安装)7、变压器:4000.00元/台8、真空断路器:2000.00元/台9、电杆利旧的线路、同杆架设:12000.00元/公里10、拆旧架空线路:4000.00元/公里2.以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70%结算,没有按图施工和不听指挥施工的不结算,所余的30%建设方验收及复验合格后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建设方初验乙方不消缺的不结算尾后的30%。三、甲乙双方责任……四、质量及验收……五、工程进度:按月进度考核,月进度完不成的,按70%的工程结算款总额扣40%。如没有确实无法施工的因素而未能完成月进度的,甲方有权马上组织人进场施工,乙方不能干涉,如果乙方干涉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乙方不能完成月进度甲方组织施工的工程,从甲乙双方合同工程款里扣除相应施工费。六、违约责任……。甲方:**(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2017年3月26日。 2017年4月3日,宏电公司(承包人)和秭源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工程地点:织金、**分包范围:工程劳务根据双方约定,提供分包劳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具体工作内容以施工图、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要求为准。工程承包人未给出而实际上存在的其他工作量,费用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2、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结束工作日期:2017年8月31日。3、质量标准……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5、标准规范……6、图纸……7、项目经理……7.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分包负责人为***,附授权委托书。8、工程承包人义务……9、劳务分包人义务……16、劳务分包款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含税报酬总价为:¥748.6702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捌万陆仟柒佰零贰元整),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为¥18.2603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贰仟陆佰零叁元整)。……17、工作量的确认17.1本合同未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及总价合同,采用按确认的工作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作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作量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17.2结算工作量确认:工作量按劳务分包人所完成工程的竣工图纸进行计算。……工程承包人:宏电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劳务分包人:秭源公司(公章)罗安涪(盖印)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8年1月31日,宏电公司(承包人)与秭源公司(分包人)签订《**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为**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1、原分包合同总价¥748.6702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捌万陆仟柒佰零贰元整)。于该项目在投标报价中不包含下面工作内容,而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图纸中出现以下工作内容,特此增加部分劳务费用以解决现场施工问题。本协议含税报酬总价暂定为:¥1441146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壹仟壹佰肆拾陆元整)。……2、本协议为固定综合单价,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3、结算工程量确认:工程量按劳务分包人所完成工程的竣工图纸、隐蔽资料及项目部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算。4、本工程处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外,工程其余材料均由分包人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35、结算价计算方法:(1)按竣工图纸计算完成确认工程量×综合单价……承包人:宏电公司(公司公章)经办人:***(签字)分包人:秭源公司(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 2019年2月16日,**向***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在织金猫场上坪寨所做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款178410.00元(大写壹拾柒万捌仟肆佰壹拾元整)欠款单位: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手人:**(签字盖印)。 另查明,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被告**供电局与宏电公司签订《**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已支付宏电公司工程款10748607.56元,与宏电公司结算时抵扣物资款1622030.44元,共计12370638.00元,**供电局已支付完毕案涉合同工程款。被告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签订《**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宏电公司已支付秭源公司工程款共计9534210.00元,双方并未就合同中工程款进行结算。***、**系秭源公司员工,**及其代***与**签订《劳务协议》《劳务施工合同》后,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并未就合同中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后,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双方就合同中工程款进行结算,**尚欠***工程款178410.00元,并出具欠条交***收执。 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黔0524执保298号执行裁定书,原告为此缴纳保全费147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00元。 一审认为:被告**供电局与宏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秭源公司员工***先行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其后秭源公司与宏电公司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系秭源公司对***提前进场施工行为的追认,该两份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秭源公司员工***、**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再次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在分包工程后又再行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上述转包行为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秭源公司员工***、**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劳务施工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工程转包中,转包合同无效,转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但实际施工的转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取得工程款。本案中,虽然***、**与**,及**与***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并与**结算,且经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以双方结算后**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178410.00元为准;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可随时向**主张该工程欠款。现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结合***与**就案涉工程的结算时间,原告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宏电公司、秭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并非原告工程款支付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供电局作为工程发包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投入使用二年多,其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现**供电局已举证证明已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故不再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的主张,因申请保全可以提供多种担保方式,该笔费用不是必然产生的,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78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4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0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1470.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如下证据: 《工人工资拖欠登记表》,该登记表是从劳动监察大队复印而来,用以证明案涉工程款包含多名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经质证,被上诉人宏电公司认为真实性、合法性由人民法院核实,对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该组证据***主张包含农民工工资、应由宏电公司清偿无任何法律依据,即便该组证据真实,宏电公司也只是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被上诉人**供电局对该组证据的三性请法庭认定,我单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不发表质证意见;被上诉人秭源公司认为无法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该拖欠登记表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宏电公司管理人的催促,我公司就付款,而且还超付了款项。 被上诉人姊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短信截图一张,用以证明姊源公司通过短信的形式通知**对工程进行结算。 经质证,上诉人***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从第一条短信内容可知发信人并非***,后两条短信落款为***,前后不一,且根据**回复,并非故意不与姊源公司结算。结合**、***在织金劳动监察大队所作笔录可知双方至今仍没有进行结算,且姊源公司与**之间是否结算是其内部问题,与支付***工程款并无直接联系;被上诉人**供电局认为该组证据由人民法院认定,不发表质证意见;被上诉人宏电公司认为该证据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查,上诉人***称《工人工资拖欠登记表》由劳动监察大队复印而来,但《工人工资拖欠登记表》并无该单位签章及经办人签字确认,来源不明,不能核实是否与原件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姊源公司提供的短信截图所载电话为182××××4888,经***确认,182××××4888确实为**使用的电话号码,且当庭提供存储短信内容的手机载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姊源公司提供的短信截图内容,姊源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前、11月8日17时38分、2018年12月10日22时18分、22时19分数次通知**至织金与姊源公司进行劳务费用结算,**于2018年12月11日回复“连路费和油钱都没有来不了啊”。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就《**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两个县级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预)结算协议》第4条约定“秭源公司协助宏电公司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领用量清单的核对(如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秭源公司有超领部分,则该超领部分的材料未退还给建设单位发生的扣款费用宏电公司从秭源公司款项中扣除)”中甲供材料超领部分是否进行确认的问题,宏电公司认为双方已以口头的形式就甲供材料超领部分已经确认,没有形成正式的文书,但该部分秭源公司是认可的,双方确认的超领部分的额度就是宏电公司与供电局形成的所赔物资明细的结果金额1622030.44元。秭源公司主张与宏电公司对此有过讨论,但未形成一致意见,只是有了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具体是什么无法回答。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请求**供电局、宏电公司、秭源公司对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供电局、宏电公司、秭源公司对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理由,一是**供电局与宏电公司、宏电公司与姊源公司未进行最终结算,**供电局应当在欠付范围内承担直接清偿责任;二是宏电公司对姊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及**与***之间的劳务合同知情,宏电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对**、***之间的合同无效负有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应当对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应当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宏电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姊源公司作为承包人之一,对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首先,**供电局为本案工程发包人,依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工程产生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审定金额1237.0638万元,根据**供电局提供的10748607.56元工程款支付凭证及**供电局与宏电公司签章形成的“(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所赔物资明细)”确认的宏电公司应承担的1622030.44元物资损耗款,**供电局已支付宏电公司工程款12370638.00元,已不欠付宏电公司工程款,因此**供电局不对本案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其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宏电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秭源公司,一审认为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同时,并无证据证明宏电公司知晓并准许秭源公司、**以及***之间的分包行为,具有过错。而且宏电公司非**、***无效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承担无效合同的缔约过错责任,上诉人***主张宏电公司对分包行为知情以及基于**、***无效劳务分包合同,要求宏电公司对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或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根据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之间产生的劳务分包(预)结算协议的约定内容,双方形成的预结算总价为1024.1558万元,宏电公司已支付秭源公司工程款953.4210万元,但宏电公司、秭源公司(预)结算协议约定需对甲供材料超领部分金额进行确认,目前不能确定宏电公司是否欠付秭源公司工程款。同时,虽然秭源公司至今未与**完成最终结算,而秭源公司主张已超付**劳务费用,且根据秭源公司提供的二审证据,双方未进行结算的责任不能归责于秭源公司。另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而秭源公司作为本案工程劳务分包方,只是将工程劳务再行分包给**,并未允许**以秭源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不能因此对本案劳务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最后,**将劳务分包给***,对***而言,其合同相对方为**。前已述及,宏电公司、秭源公司为本案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承包单位,非本案工程发包人,两公司与***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要求宏电公司、秭源公司承担本案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未予支持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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