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3民初278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1710508503。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71311110561。
被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556027。
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731952。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02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061元,本院决定缓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