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556027,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袁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印,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541376,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新苗工业区34号。 法定代表人:罗安涪,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曾用名**供电局),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09144006769,住所地:贵州省**市西秀区南华路64号。 负责人:**,该局党委书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电公司)、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秭源公司)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二、涉案《劳务施工合同》加盖了宏电公司、秭源公司的公章,因此,《劳务施工合同》的相对人是**、宏电公司、秭源公司。三、宏电公司、秭源公司、**之间尚未进行工程决算,且宏电公司、秭源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负有缔约过错责任,其应当对上诉人实际完成施工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宏电公司和秭源公司、**均与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五、**供电局提供的证据,没有相应的物资损害清单证明物资赔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与宏电公司进行了最终结算并支付完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供电局作为发包人,已经履行完工程款支付义务,系认定事实不清,致使适用法律错误。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被上诉人**供电局是在收到上诉人一审民事起诉状后才恶意向宏电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此免除**供电局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且案涉工程款包含多名农民工工资,**供电局作为建设单位,宏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宏电公司辩称:***要求宏电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就分包关系而言,宏电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也不拖欠秭源公司工程款。二、从法律适用部分而言,***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第一,案涉合同的合同双方为**和***,宏电公司不属于任何一方,故宏电公司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体;第二,本案系***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向**、秭源公司、宏电公司、**供电局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以农民工身份向**、秭源公司、宏电公司、**供电局主张劳务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因此,对于对方主张的工程款涵盖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方认为其在偷换概念,我们认为其使用条款不适用建工纠纷;第三,***以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主张要求宏电公司对其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条错误。 秭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和***之间签订的合同,秭源公司和**的工程结算中支付的款项已超过**应得款项,***主张案涉款项的时候,已经是秭源公司支付给**工程款项半年之后。 **供电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宏电公司、秭源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1683003元,并以168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20日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到2020年6月1日约为10000元);二、被告**供电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15日,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向宏电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贵公司参加的**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招标编号:GZDWGZHBG-16-152,第2标包)招标工作,经过评标、定标后,确认贵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为1217.14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壹拾柒万壹仟肆佰元整)。2016年12月30日,被告宏电公司(承包人)与**供电局(发包人)签订《**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鉴于发包人为建设**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工程,通过公开招标,被告宏电公司通过中标通知书接受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投标。1.工程概况:……1.2织金县1.2.1新建或改造10kV及以下线路工程47个,10kV线路总长32.793km。其中:架空JKLYJ-120型绝缘线回长3.926km、JKLYJ-70型绝缘线回长26.974km、JL/LB1A-70/10型铝包钢芯铝绞线回长1.893km;新装杆塔742基(其中利旧264基),其中:直线杆共497基,耐张杆塔共245基。其中:门杆2基,大拔稍13基。1.2.2安装配电变压器106台(其中利旧配变6台),配变总容量25320kVA(其中利旧容量790kVA),无功补偿106台,无功补偿总容量7870kVar,新建或改造400V及以下线路共267.02km。1.3因本次施工招标基于可行性研究的设计资料,在实际施工实施中,如因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或客观原因造成个别项目无法实施,建设单位有权调增或调减工程项目子项。2.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配电网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拆除物资的运输保管,标志牌安装,负责完成营配一体化信息的资料收集和移交,负责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负责完成青苗赔偿工作,具体如下:2.1架空线路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10kV及以下线路安装工程,包括二次及工地运输、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含分支线路搭接、原线路拆旧、同杆架设)、设备安装工程(含原线路设备迁移)、下户线安装、表箱表计安装、附件工程、接地工程、杆塔编号以及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等工作(包括青苗及土地恢复、杆塔占地、**砍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附着物、坟、宅基地补偿等);电缆线路部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电缆线路建筑、安装、调试工程,包括本体工程、沿线的管线迁移、道路施工期临时占用、路面破除及恢复工作、旧电缆线路拆除和运输、管道光缆敷设、线路牌挂牌、电缆线路参数测试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征地及青苗赔偿、沿线建(构)筑物的拆除、光缆的测量及接续(如有)、白蚁防治,与城市规划、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等部门联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2施工安全、文明措施。2.3甲供台架变设备材料(除电杆外)从建设单位一级物资仓库至项目工地的装卸、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其余甲供设备材料在承包人临时仓库车板交货,承包人负责卸货和保管。乙方自购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及拆除物资的运输保管。2.4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2.5配合完成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启动验收、工程移交工作和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安全检查;配合达标投产、创优、评优活动;2.6施工验收后至投产期间的维护保管;2.7配合档案中间检查和专项验收,竣工后施工资料整理并移交甲方;2.8因电网运行需要不能停电时的带电作业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措施;2.9对所承包项目进行复测,提供准确的综合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所需甲供材料明细表;2.10负责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配信息集成规范之六:电子化移交规范》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指导书(试行)》的要求,完整地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向项目建设单位以纸质及电子化两种方式移交。3建设目标全过程项目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南方电网质量标准、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控制标准及验收规范,通过务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确保工程无永久性缺陷。……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总日历天数150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发布的开工日期为准,相应竣工日期根据实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6合同价格及支付条件……6.1.2织金县中心村项目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柒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1072.85万元),投标下浮率7.89%。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陆拾万捌仟伍佰元整(¥608500)。……发包人:**供电局(**)法人:(盖印)承包人:宏电公司(**)法人:***(签字)。日期:2016年12月30日。2017年3月2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就本电力线路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括1、工程名称: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织金县。3、合同范围:为了工程需要我项目部聘请**为项目总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每月按16000元(大写:壹万陆千元整)的工资支付给**。并且不限制**自由,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将任命**代行项目部权利,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的安排管理,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报销,**的食宿由项目部承担。同时,**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括1.工程名称: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2.地点:织金县。3.合同范围:本工程所涉及的织金县龙场供电所、猫场供电所、牛场供电所、化起供电所、三塘供电所管辖的线路。4.工程: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不可抗拒因素,如:下雨、冰雪、路面不通、建设方的材料不能及时供应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甲方不负责乙方的误工费及其他费用。5、.乙方工作范围:根据图纸定位打坑、立杆、打拉线、校杆、组装金具、放线、中途材料转运,以及坑洞的隐蔽照片、竣工草图、挂杆号牌。6、材料供应及运输……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10KV架空线路:32000元/公里2、0.4KV架空线路:32000元/公里3、0.22KV架空线路:27000元/公里4、0.4KV门型架:20000元/公里5、0.22KV门型架:16000元/公里6、户表:70元/每只(含下户线、穿管安装)7、变压器:6000元/台8、真空断路器:3000元/台9、TTU:6000元/台10、电杆利旧的线路:16000元/公里11、拆旧架空线路:6000元/公里2.以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70%结算,没有按图施工和不听指挥施工的不结算,所余的30%建设方验收及复验合格后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建设方初验乙方不消缺的不结算尾后的30%。三、甲乙双方责任……四、质量及验收……五、工程进度:按月进度考核,月进度完不成的,按70%的工程结算款总额扣40%。如没有确实无法施工的因素而未能完成月进度的,甲方有权马上组织人进场施工,乙方不能干涉,如果乙方干涉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乙方不能完成月进度甲方组织施工的工程,从甲乙双方合同工程款里扣除相应施工费。六、违约责任……。甲方:***(**代签)甲方代表:**(签字捺印)乙方:**(签字捺印)。被告**与**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后,与原告***达成口头劳务施工协议,约定将合同中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7年4月中旬进场施工,于2018年1月29日完工。2017年4月3日,宏电公司(承包人)和秭源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工程地点:织金、**分包范围:工程劳务根据双方约定,提供分包劳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具体工作内容以施工图、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要求为准。工程承包人未给出而实际上存在的其他工作量,费用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2、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结束工作日期:2017年8月31日。3、质量标准……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5、标准规范……6、图纸……7、项目经理……7.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分包负责人为***,附授权委托书。8、工程承包人义务……9、劳务分包人义务……16、劳务分包款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含税报酬总价为:¥748.6702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捌万陆仟柒佰零贰元整),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为¥18.2603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贰仟陆佰零叁元整)。……17、工作量的确认17.1本合同未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及总价合同,采用按确认的工作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作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作量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17.2结算工作量确认:工作量按劳务分包人所完成工程的竣工图纸进行计算。……工程承包人:宏电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劳务分包人:秭源公司(公章)罗安涪(盖印)委托代理人:***(签字)。2018年1月31日,宏电公司(承包人)与秭源公司(分包人)签订《**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为**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1、原分包合同总价¥748.6702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佰肆拾捌万陆仟柒佰零贰元整)。于该项目在投标报价中不包含下面工作内容,而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图纸中出现以下工作内容,特此增加部分劳务费用以解决现场施工问题。本协议含税报酬总价暂定为:¥1441146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壹仟壹佰肆拾陆元整)。……2、本协议为固定综合单价,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3、结算工程量确认:工程量按劳务分包人所完成工程的竣工图纸、隐蔽资料及项目部确认的工程量进行计算。4、本工程处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外,工程其余材料均由分包人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35、结算价计算方法:(1)按竣工图纸计算完成确认工程量×综合单价……承包人:宏电公司(公司公章)经办人:***(签字)分包人:秭源公司(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2019年2月16日,**向***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在织金龙场大平所做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款1683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叁佰元整)欠款单位:宏电公司经手人:**(签字盖印)。另查明,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被告**供电局与宏电公司签订《**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已支付宏电公司工程款10748607.56元,与宏电公司结算时抵扣物资款1622030.44元,共计12370638元,**供电局已支付完毕案涉合同工程款。被告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签订《**供电局(织金供电局、**供电局)2个县局2016年第一批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宏电公司已支付秭源公司工程款共计9534210元,双方并未就合同中工程款进行结算。***、**系秭源公司员工,**及其代***与**签订《劳务协议》、《劳务施工合同》后,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并未就合同中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与原告***达成劳务协议后,**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双方就合同中工程款进行结算,**尚欠***工程款168300元,并出具欠条交***收执。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黔0524执保29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为此缴纳保全费1412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供电局与宏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秭源公司员工***先行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其后秭源公司与宏电公司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系秭源公司对***提前进场施工行为的追认,该两份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秭源公司员工***、**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再次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在分包工程后又再行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上述转包行为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秭源公司员工***、**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劳务施工合同》、被告**与原告***达成的口头《劳务施工协议》均属无效合同。工程转包中,转包合同无效,转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但实际施工的转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取得工程款。本案中,虽然***、**与**,及**与***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并与**结算,且经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以双方结算后**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168300元为准;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可随时向**主张该工程欠款。现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结合***与**就案涉工程的结算时间,原告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电公司、秭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并非原告工程款支付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供电局作为工程发包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投入使用二年多,其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现**供电局已举证证明已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故不再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的主张,因申请保全可以提供多种担保方式,该笔费用不是必然产生的,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6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8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6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1412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为支持其二审主张,提交工人工资拖欠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拟证明案涉工程款包含***在内的多名农民工工资,**供电局作为建设单位,宏电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宏电公司质证意见:三性均不予认可,首先上诉人未提供该登记表原件予以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该工资拖欠表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诉人从一审至今一直主张的依据为工程款,而不是农民工工资,且上诉人在诉状中自己定的案由也是建工施工合同纠纷,现上诉人以该登记表作为上诉依据,系上诉人方新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当另案起诉。 秭源公司质证意见:与宏电公司意见一致,我方不知道证据来源。 宏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案提供《甲供物资损失扣款》确认说明一份。拟证明: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双方核对一致,因秭源公司超领甲供物资未退还所造成的损失为1092565.5元,基于宏电公司已经支付秭源公司工程款9534210元的事实,之前预结算协议的结算总价为10241558元,宏电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一审时,秭源公司和我方还没有就超领材料形成初步意见,***一案二审庭审时,双方才达成初步意见,现在双方才达成最终意见。 ***质证意见:我们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一审及***一案的二审庭审时,秭源公司发表意见为不认可超领材料扣款,因此结合该组证据系由宏电公司及秭源公司制作,不能排除其为了逃避责任制作虚假材料的责任。其双方最终结算达成在一审起诉后,系恶意结算。 秭源公司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对其三性不予认可,***也不提供原件核实,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对被上诉人宏电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虽上诉人***不认可,但秭源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如何确定本案的支付责任主体。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外,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依据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而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前述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以外的非法分包人及违法转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不是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本案中,宏电公司中标**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以下称涉案工程),并于2016年12月30日与**供电局签订《**供电局2016年第一批中心村(**、织金)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宏电公司承包案涉工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宏电公司承接该工程后,秭源公司员工***先行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其后秭源公司与宏电公司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系秭源公司对***提前进场施工行为的追认,但该合同违反《施工合同》第十一条关于承包人不得将案涉工程进行转包、分包或挂靠的约定而无效。一审认定前述《劳务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秭源公司员工***、**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在分包工程后又再行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上诉人***,上述转包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认定秭源公司员工***、**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和《劳务施工合同》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达成的口头劳务施工协议均属无效合同,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口头《劳务施工协议》无效,上诉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上诉人***关于秭源公司与宏电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施工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事实表明,宏电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秭源公司,秭源公司(通过***、**)将其非法转包给**,**又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上诉人***施工。**供电局系发包人,宏电公司为承包人,宏电公司、秭源公司、**、***之间存在多层的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仅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其所作的结算也只是与**进行的结算,与**供电局、宏电公司、秭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请求**供电局、秭源公司、宏电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没有合同依据。且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供电局、宏电公司、秭源公司要承担支付责任,也只能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供电局已支付宏电公司工程款370638.00元,已不欠付宏电公司工程款,**供电局不再对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得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根据宏电公司与秭源公司之间产生的劳务分包(预)结算协议的约定内容,双方形成的预结算总价为1024.1558万元,宏电公司已支付秭源公司工程款953.4210万元,但宏电公司、秭源公司(预)结算协议约定需对甲方提供材料超领部分金额进行确认,目前不能确定宏电公司是否欠付秭源公司工程款。秭源公司至今未与**完成最终结算,而秭源公司主张其向**支付的款项已超过**应得的劳务费用,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未进行结算的责任能归责于秭源公司,故上诉人请求**供电局、宏电公司、秭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也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供电局向合同相对人支付工程款系其合同义务,至于支付的时间不影响其实际支付的法律效果。上诉人***关于**供电局系在一审民事起诉状送达后才向宏电公司支付工程款,该支付行为对上诉人无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曾 建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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