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8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宏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556027。 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宏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上诉交费通知书后仍不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