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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2民初43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被告:***,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大足县。
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28号(金鼎科技园)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849166。
法定代表人:易成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世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众天路西侧东聚紫金商务中心(A1地块)1栋11层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GU4L。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世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世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计3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身强
审判员  周建啸
人民调解员罗光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