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2民初26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日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林,云南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静,云南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6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28号(金鼎科技园)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849166。
法定代表人:易成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世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天街花园I地块I1号楼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GU4L5F。
法定代表人:郭德平,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世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世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合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世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6960.00元,减半收取计348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身强
审 判 员  罗耀武
人民陪审员  熊玉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牟林晗
书记员杨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