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197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司马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雷,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1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0元,减半收取1083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王文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仙
书 记 员 岑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