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1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川1002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川1002民初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了继续冻结。执行中,本院在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了足额划拨,正在向申请人办理支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1002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忠

审判员  颜杰

审判员  李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