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1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川1002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川1002民初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了继续冻结。执行中,本院在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了足额划拨,正在向申请人办理支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1002民初3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忠
审判员 颜杰
审判员 李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