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9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民终3069号民事判决书。现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02执4913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