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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沣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32号 申请人:***沣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S710与S324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申请人: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振兴路月亮湾B区YSB1-0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沣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保全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撤回保全申请,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沣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撤回保全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