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告: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振兴路月亮湾B区YSB1-0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6元,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