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9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振兴路月亮湾B区YSB1-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旅游度假区***镇***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嵘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账号9150115020242050001283(账户名: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和银行账号37050185090800001623(账户名: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