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09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广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虹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18日,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