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波台、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1民初818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玲,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四合村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董淑玲,被告广帮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广帮公司、***、***连带支付***租赁费7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从事各类建筑材料出租业务,广帮公司承包了沂南县辰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建厂工程项目,***为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经**三介绍,广帮公司、***、***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20日租赁***钢管等由***接收记账共计78000元。经***多次催要,广帮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广帮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帮公司辩称,我方未与***签订合同,我公司也没有***这个员工,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辩称,我系公司施工项目工作人员,是否拖欠***工程款我不清楚,与我无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 ***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广帮公司承建了案外人山东辰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渣系统土建工程,并指派***为项目负责人,***为工地工作人员,负责收料记账等工作。工程建设期间,***在***处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20日租赁钢管等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完工后,***找***索要租赁款项,***于2021年1月30日为其书写《欠条》1张,载明:“今欠钢管租赁费78000元。本欠款4月以前解决***证明人**三”。以上事实由本院生效的判决书(2023)鲁1321民初165号、(2023)鲁1321民初5886号、(2023)鲁1321民初5887号、(2023)鲁1321民再7号相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广帮公司和***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租赁***的钢管建筑材料实际用于广帮公司承建了案外人山东辰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渣系统土建工程中,有现场工作人员***出具的欠条及本院生效的判决书相佐证,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对于***要求广帮公司支付租赁费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系租赁合同,双方未约定利息,审理中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故本院对***的该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作为广帮公司指派工程的工作人员,其就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及于广帮公司,故***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78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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