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初5954号
原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024A,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南京市。
原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363534.56元(数额最终以审计确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4年2月15日入职于原告的关联公司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后于2011年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从2011年起,原告安排被告负责原告的关联公司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江苏空中英语学校的财务工作,主要职责为现金会计,后兼负责原告的人事工作。2016年底原告要求被告将其负责的关联公司的财务工作交接给其他员工,2018年1月23日后,被告擅自离开公司,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提起仲裁和诉讼,经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9年1月2日,之便、私舞弊、故意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离开公司后,对被告负责的关联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核查,发现被告经手的2016年现金日记帐中显示2016年底被告有177902.75元现金至今未移交给原告,并经其他财务人员证实。同时原告还发现,在被告经手的其他年度现金日记帐中,存在严重违反财务规范的现象,如期初与期末数额不相符、期末余额为负数现象(这是不可思议的),截止2016年底现金帐面余额至少为363534.56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以上事实证明,被告在职期间,严重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这也是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另一个原因。为维护原告及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主张被告**严重违反财务规范,侵占公司财产,严重侵害公司财产权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反映的上述情况已涉嫌刑事,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方再非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