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5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7号15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军,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5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建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为由,驳回建信公司的起诉不当。首先,建信公司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本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建信公司与**之间的纠纷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建信公司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建信公司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故应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辩称:建信公司主张属于恶意诉讼,不存在所谓的财产返还问题。2018年1月23日,建信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此后由于当时很仓促,工作尚未交接,**多次联系建信公司,要求安排工作交接,均无回复。建信公司主张的财产返还问题不存在,这实质是工作交接问题,账本尚未对账交接,金额不能确定,建信公司不进行正常的交接工作,属于恶意诉讼。请求驳回建信公司的上诉。
建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返还建信公司财产363534.56元(数额最终以审计确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建信公司主张**严重违反财务规范,侵占公司财产,严重侵害公司财产权益,要求**返还,建信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已涉嫌刑事,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建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于2004年2月入职建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8年1月,**离开建信公司时,双方没有就**保管的会计账册及现金、报销凭证、白条等进行交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建信公司主张**返还其财产363534.56元。理由为**负责财务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04年2月入职建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8年1月,**离开建信公司时,双方尚未就**保管的会计账册及现金、报销凭证、白条等进行交接。依据现有事实,尚不清楚**是否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且在公安机关尚未对**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本案尚不能认定**已经涉嫌犯罪,故本案暂无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应由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已涉嫌刑事,裁定驳回建信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建信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59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欣
审判员 吴 勇
审判员 蔡晓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