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催字第71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住南京市西康路7号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号00100041/27615701、票面金额250000元、申请人江苏新时代防火保安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南京河西支行、收款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银行南京河西支行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