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秦民催字第29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西康路7号1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9868871、金额为250000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6日、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大行宫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冬
审判员*燕
审判员樊月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