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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民终字第1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金牛湾建材市场东头。
法定代表人李中,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济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任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