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财保10号
申请人:昆明洋邦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9482681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铁公鸡钢材城B区内铺B1004-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洋邦航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IUX1674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前进办事处大庆西路南侧四方园1幢4层(E),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洋邦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209020291010000033264内资金618412元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洋邦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立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209020291010000033264(开户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内资金6184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