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8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131807,住所地无锡新吴区**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湖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7382622X,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8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邹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勒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湖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布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其公司在厂房内搭建的办公室与湖滨公司的监理行为无关,该办公室不需要变更设计,更无需审图,原设计单位也出具了说明,湖滨公司及***系借故刁难。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湖滨公司及***回复新吴区质监站后,主管部门同意验收。以此观之,正是湖滨公司及***不实事求是的回复,致使案涉工程无法正常取得验收报告,无法办理房产证。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如何出具监理意见是监理单位自主履行监理义务的行为,布勒公司无权要求湖滨公司按照其要求和目的出具监理意见”。湖滨公司及***不据实签署监理意见、移交监理资料等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其公司验收备案及办理产证,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依法移交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
湖滨公司、***辩称:布勒公司没有按图施工,在工程竣工后擅自搭建了二层办公场所,除非设计单位依法变更设计并经审图合格,其公司无法出具后续监理意见。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布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湖滨公司向布勒公司交付关于位于无锡市××街道××路××号综合车间(三)扩建项目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阶段性监理工作总结、监理旁站方案、监理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会议纪要、总监巡视记录、监理见证取样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归档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原件各1份。2.判令湖滨公司、***向布勒公司披露关于位于无锡市××街道××路××号综合车间(三)扩建项目登录无锡市新吴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信息系统)用户名、密码,并配合验收。3.判令湖滨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对无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020年12月8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巡查)记录》中的整改项目予以验收并回复(包括书面形式和网络平台电子文件上传形式)。4.判令湖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布勒公司损失217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约定情况
2019年11月8日,布勒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湖滨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该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布勒公司委托湖滨公司对综合车间(三)扩建项目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工程地点位***公司厂内,工程规模为扩建厂房1200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含税35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22万元。监理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始至2020年3月15日止。通用条件: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专用条件载明: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内容(土建、建筑水电及消防)。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及工程造价见证,协助委托人做好施工现场的进度及现场管理协调工作,配合委托方做好其他咨询工作等。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本工程有关批文,国家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监理法;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工程形象进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阶段性监理工作总结、监理旁站方案、监理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总监巡视记录等原件各一份。……3.4委托人代表为***。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首付款于合同签订后支付40%即88000元,第二次付款于工程完工后支付50%即110000元,第三次付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0%即22000元。……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为配合布勒公司进行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申报,湖滨公司出具了《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质量总体结论为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观感质量评定一般,同意验收。
2020年12月8日,新吴区质监站组织案涉工程建设方、勘察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抽查,各方代表共同在《建设工程质量抽查(巡查)记录》上签字,该记录载明:一、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委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此次竣工验收,参建各方分别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资料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共同认为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竣工资料齐全有效,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达成一致的竣工验收意见,均发言认为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二、质控、质保资料、实体抽查:1、抽查厂房西侧钢柱底部防火涂料破损未修复;2、抽查消防管道支架焊接在钢柱上,支架焊接在管道上不符合要求,抗震支架未设置;3、抽查南侧外墙有横向裂缝产生;4、现场桁车梁已安装完成、西南角增设2层办公点未在原设计图纸内;5、现场抽查建设单位已投入使用;6、工程竣工铭牌现场未有。7、钢结构防火涂料、高强螺栓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未按要求检测。参建各方应对存在问题组织全面检查,按要求落实整改,及时在质量动态监管系统和书面回复质监站。
工程信息系统中,质监站于2020年12月8日签发上述抽查记录。后施工单位回复:1.厂房西侧钢柱底部防火涂料破损处已修复;2.已联系专业单位定制加工抗震支架,于12月25日前整改完毕;3.已检查横向裂缝为粉刷裂缝,于一周内整改完成;4.建设单位回复:为项目工艺调试临时搭建办公室(详见建设单位回复文件附件);5.建设单位回复:为调试工艺流程试运行(详见建设单位回复文件附件);6.竣工铭牌已设置完成;7.钢结构防火涂料、高强螺栓、焊缝探伤检测已按要求重新委托指定专业单位送样并检测,待检测报告出具后及时送贵处。
工程信息系统中,湖滨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回复:1.厂房西侧钢柱底部防火涂料破损处已修复;2.加工抗震支架已整改完毕;3.横向裂缝修补到位;4.建设单位回复:项目工艺调试临时搭建办公室;5.建设单位回复:进行设备调试工艺流程试运行;6.竣工铭牌已设置完成;7.钢结构防火涂料、高强螺栓、焊缝探伤检测已按要求重新委托指定专业单位送检。
2021年1月8日,质监站监督人员对施工单位和湖滨公司的上述意见的回复意见为要求重新回复。
2021年1月12日,湖滨公司重新回复内容中第2点意见变更为施工单位已安排专业单位整改加工抗震支架完毕。第4点意见变更为建设单位回复:项目工艺调试临时搭建办公室(详见建设单位回复文件附件),搭设前未告知湖滨公司,搭设后也未告知湖滨公司;其余意见与之前回复意见相同。
2021年1月13日,质监站监督人员对湖滨公司的上述意见的回复意见为要求重新回复。
2021年1月25日,施工单位回复:1.由于施工人员在其他作业时不慎碰坏该钢柱底部防火涂料,事后未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导致该处破损未修复。现在已完成破损处的修复,并对其余钢柱的防火涂料逐一检查,避免再发生此类情况。2.因项目人员与施工人员在技术交底时未明确相关要求,导致出现不消防管道支架焊接在钢柱上、未设置抗震支架,现已完成整改:移除原有焊接在钢柱上的消防管道支架,重新设置支架。按照要求重新架设抗震支架。3.对裂缝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裂缝及其周边出现局部空鼓情况。现对裂缝处及周边空鼓区域全部清除,重新进行拉网粉刷。4.建设单位回复:由于该项目的生产工艺、调试数据为布勒公司独有,为保密和方便国外专家现场办公,在现场临时搭建办公室,以保证项目尽早投产。5.建设单位回复:该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2月底完工,因新冠疫情被迫中断,至4月底才逐步恢复施工,此时大环境还未恢复正常,各种因素影响了该项目的进程。该项目是为布勒公司主产品提供核心零件作的投资,布勒公司进行了千万元的投资,以提高核心零件的生产能力及产成品交货能力,为此布勒公司还提请了政府的创新补贴。6.现场铭牌由于安装时安装不牢靠,导致现场检查时未能见到。现已对竣工铭牌重新安装到位并进行了加固处理。7.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进行资料收集和汇总时,未按相关的检测要求,对上述材料进行必要的复试检测。现已根据要求,完成了上述材料的复试检测。
2021年2月1日,湖滨公司审核确认了施工单位的上述回复意见,并将上述回复意见提交质监站。
2021年2月18日,质监站监督人员对施工单位和湖滨公司的上述意见的回复意见为要求重新回复。
三、双方沟通往来情况
2020年12月29日,布勒公司向湖滨公司发送函件1份,**:就布勒公司就案涉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后,新吴区质监站于2020年12月8日来布勒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其后发出了相应验收意见,这期间施工单位和布勒公司都积极应对,做出了相应整改和回复,但12月25日经与质监站沟通,湖滨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至今没有回复质监站的相关意见,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存在影响,望湖滨公司予以重视督促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完善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如此影响到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造成布勒公司的损失,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2021年6月9日,布勒公司再次发函,除与此前函件内容外又**,湖滨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经过布勒公司催促、发函后,回复了质监站的相关意见,但因回复意见简单不具体被质监站打回,此后再没有任何回应,现质监站通知需要于明日前再对此前的问题进行回复,望湖滨公司予以重视督促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完善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如此影响到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造成布勒公司及相关参建单位的损失,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诉讼中,布勒公司提供了其于2021年12月7日向湖滨公司邮寄了以下材料:1.上述2020年12月8日的《建设工程质量抽查(巡查)记录》;2.布勒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正文内容与施工单位于2021年1月25日在工程信息系统中的回复意见相同;3.布勒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与施工单位于2021年1月25日在工程信息系统中的回复意见中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内容相同;4.截至2021年9月7日的工程信息系统登记内容截图,登记的信息截止2021年2月18日;5.抽查问题部位照片及相应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高强度螺栓检测报告、焊缝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6.案涉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内容为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布勒公司在车间钢柱侧面搭设了生产用电动葫芦(1t)和二层钢结构办公室(钢结构办公室与车间主体不连接),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经计算复核后,确认搭设的办公室与主体完全脱开,对车间主体无影响;新增电动葫芦支架**重新计算,原结构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结构安全。7.布勒公司出具的《申明》,内容为布勒公司申明抽查记录中第4项及第5项内容不需要湖滨公司及***承担责任。8.案外人南京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盛公司)出具的代为办理案涉工程房产证的报价材料,载明了具体工作内容并载明了部分监理材料缺失的情况,报价为12万元。布勒公司据此主张湖滨公司因为湖滨公司拒绝履行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义务,布勒公司找的案外人报价12万元,虽然目前尚未委托案外人进行验收工作,但这是布勒公司必然产生的损失。
经质证,湖滨公司确认收到了布勒公司邮寄的上述材料,但认为《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是布勒公司自行制作的,开头写的“工程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已进行现场复查,确认已整改”与事实不符。而且在工程信息系统中,湖滨公司将该意见提交之后也未获得质监站的认可。湖滨公司并未怠于回复,而是案涉工程整改不达标,才导致无法通过质监站的竣工备案要求。在布勒公司不整改达标的情况下,湖滨公司继续回复也仍然不会得到质监站的认可。
诉讼中,***公司的要求,法院要求湖滨公司在工程信息系统内据实再次回复。湖滨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该系统内进行了回复,其中第4点意见为该临时建筑不在施工图范围内,是监理撤场后业主自行搭设的,未经审图、未征询监理意见。其余意见与此前回复意见相同。质监站未予进一步答复。
布勒公司又要求湖滨公司必须在其邮寄材料中的第1至7项材料上**,以书面材料提交给质监站。对此,湖滨公司认为对于内容与实际情况及其回复意见一致的材料,其同意**,但是对***公司自行制作的及其他单位制作的材料,其无法**。后湖滨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在上述材料中的《建设工程质量抽查(巡查)记录》上**并交付布勒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工程信息系统的记录来看,湖滨公司及总监***对《建设工程质量抽查(巡查)记录》中的整改项目均一一予以了回复,湖滨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作为监理人的义务。至于湖滨公司据实回复后,案涉工程是否能够通过质监站的竣工备案要求,在***公司就案涉工程是否整改到位。湖滨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方布勒公司委托,但必须依法独立、自主地履行其监理义务,按照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给予监理意见,布勒公司无权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其要求和目的出具监理意见。故布勒公司要求湖滨公司、***对质监站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抽查(巡查)记录》中的整改项目予以验收并回复(包括书面形式和网络平台电子文件上传形式)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布勒公司要求湖滨公司提供用于归档的整理成册的案涉工程的监理文件,但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的时间是工程竣工后。现案涉工程未通过质监站的竣工验收备案审核,故布勒公司现要求湖滨公司上述相关工程监理资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对布勒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信息系统中监理方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师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所必须使用的,布勒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求湖滨公司披露该信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且有违监理工作独立、自主的原则要求,故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湖滨公司依法履行了其监理义务,布勒公司认为湖滨公司违约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布勒公司要求湖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布勒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布勒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至布勒公司勘查,厂房内办公室仍然存在。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布勒公司完工后在湖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搭建办公室的行为,是否影响了监理单位湖滨公司履行义务。对此,布勒公司认为,搭建办公室的行为与本案湖滨公司监理义务的履行无关,该工程或行为独立于本案监理合同,设计单位也出具说明,认为后期搭建的办公室对车间主体无影响,据此认为无需变更设计,也无需重新审图;湖滨公司则认为,布勒公司擅自搭建办公室的行为属于未按图施工,改变了原设计,该行为应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并经审图确认,否则,其公司不能签署竣工备案有关材料,不同意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据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变更设计,而布勒公司在厂房施工结束后搭建办公室的行为事先并未得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在施工程序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次,该办公室不属于原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仅认为“对车间主体无影响”,并未明确是否影响车间其他功能,也未明确该办公室的搭建无需变更设计。最后,在新吴区质监站对涉案工程进行抽查时已经明确要求对临时办公室进行整改,而事实上布勒公司并未进行整改,与质监站的整改要求不符,在布勒公司未实际整改的情况下,湖滨公司拒绝签署后续监理意见,符合与新吴区前期整改意见的精神。综上,布勒公司在没有变更设计或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即要求湖滨公司移交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湖滨公司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布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布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布勒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