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青山绿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陈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江苏青山绿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颜某与被上诉人*追及原审被告江苏青山绿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3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颜*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花果山街道新滩官庄2号,属于江苏连云港市开发区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事故发生于黄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体育南路以北园林工程工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