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喀什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9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喜,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李元,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方某,男,汉族,住址:疏勒县。
原告**诉被告喀什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启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