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4291号
原告***诉被告淄博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蓉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在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900元,减半收取计32450元。
审 判 长  孙友军 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长忠
代理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