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6408号
原告:四川意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9栋5楼150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钢,职务不详。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员工。
被告:成都高新***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观东二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唐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观东二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唐琴,职务不详。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林,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意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新***诊所有限公司、成都***大药房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意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意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