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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4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成都市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袁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闵海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崇州市济协乡***村民委员会(原崇州市济协乡桤泉村村委会),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负责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崇州市济协乡***第十五农业合作社(原崇州市济协乡桤泉村2组),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负责人:***,组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流公司)、闵海军、***、崇州市济协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崇州市济协乡***第十五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5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6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载明的起诉内容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一审法官强行要求***更改形成,***、尧志良、袁刚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租用土地协议》第4条约定“期满后,甲方按此协议可继续租用”,并约定该协议长期有效,双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对方。**及其他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3.***没有提交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却向**及其他第三人调查取证,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该证据未经质证亦不应当被采纳。4.一、二审法官收受贿赂,充当合同欺诈犯罪分子及抢劫犯***、袁刚、闵海军的黑保护伞,袒护包庇地痞流氓、村霸**,枉法裁判,损害了民营企业及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在本院再审审查阶段并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二、***主张《租用土地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其依据为《租用土地协议》第4条约定“期满后,甲方按此协议可继续租用”。就查明事实看,该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期间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契约自由,既包括继续签订合同的自由,也包括洽商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租用土地协议》第4条约定内容仅确认的是合同相对方同意甲方可以继续租用土地,而没有赋予甲方在合同终止之后要求对方强制缔约的权力,且强制缔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约自由原则。由于***未提供合同相对方***15组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愿意与之继续签订合同的证据,故原判驳回***要求**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该协议以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正确。三、对于***认为一审判决载明的起诉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问题,经二审法院当庭核实,***承认《起诉状》落款的手印系其本人加盖。至于***称《起诉状》系一审法院强行要求其修改,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由于***、尧志良、袁刚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判未作追加并无不当。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之规定,被告及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证据规则依法作出裁判。因此,***关于**及其他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就应当作出有利于***判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及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取证。鉴于本案涉及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情形,且一审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经本院核实,一审法院对于***、***村委会、***15租及**所作的调查笔录已于2017年8月24日当庭向***进行了宣读,且***也对上述调查笔录发表了质证意见。故***关于一审法院违法调查取证,且该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关于一、二审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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