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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严钦林、闵海军、成都市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川0184刑初319号
自诉人***,男,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人***,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人闵海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人成都市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袁钢。
自诉人***以被告人***、闵海军、成都市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本院审查认为,合同诈骗罪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以被告人***、闵海军、成都市意流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自诉,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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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丁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