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03财保1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口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等额价值保单保函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先行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迎霞
法官助理 韩美霞 书 记 员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