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正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28民初915号
原告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正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东营正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7.1元,减半收取326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杰 人民陪审员  左 清 人民陪审员  段萍萍
书 记 员  黄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