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北县二台镇忠信机械工程队、某某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22财保45号
申请人:张北县二台镇忠信机械工程队,住所地:河北省***市张北县张北镇中央大道小区。
经营者:刘忠,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北县二台镇忠信机械工程队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出具的27万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二台镇忠信机械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崇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张北县二台镇忠信机械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