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岩商贸中心与某某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3958号 申请人:北京东岩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43号楼3层31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十字街口。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东岩商贸中心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432.4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58432.41元的财产。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北京东岩商贸中心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8432.4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市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258432.4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