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8899号
原告:西安航天弘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兵,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楼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7110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航天弘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楼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属本院辖区,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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