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11058号
原告: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里161号之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享学府(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3124号2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涛公司)与被告悦享学府(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享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霖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享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霖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悦享公司***公司返还委托职称评审费用6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6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霖涛公司、悦享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职称代评审协议书》,***公司委托悦享公司办理技术工人职称资格评审,协议约定委托办理的有效期至出证之日,限期一年。2019年4月19日,霖涛公司依据协议书的约定,**享公司转账67500元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然悦享公司未按协议书约定办理职称资格评审,至今未***公司提供职称评审结论。霖涛公司认为,悦享公司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其义务,严重侵害霖涛公司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悦享公司未作答辩。
霖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悦享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或提交反驳证据。本院经审查,对霖涛公司提交的《职称代评审协议书》、兴业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7日,***公司为甲方、悦享公司为乙方的双方签订了《职称代评审协议书》,约定甲、乙方合作代理申请人进行技术工人职称资格评审事宜,甲方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方为甲方转委托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本协议从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到出证之日,期限为一年;交费方式为总费用135000元,甲方向乙方申报时交67500元,评审出来后结算尾款,尾款共67500元,等等。
2019年4月19日,霖涛公司**享公司支付67500元。
本院认为,悦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权利。双方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职称代评审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霖涛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支付委托职称评审费用67500元,悦享公司却至今下落不明,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霖涛公司要求悦享公司退还委托职称评审费用675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霖涛公司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系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悦享学府(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
日内向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委托职称评审费用67500元,并支付利息(以67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享学府(厦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