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33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沪0151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纷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利民
书记员 陆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