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3336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3元,减半收取计3,756.50元,由原告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利民
书记员 陆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