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3336号
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贝雷钢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利民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