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启亚铝业有限公司、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3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启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商业大道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WQ4D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街道思孟路12号***C4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PYUB23。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启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3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账号0107********内的银行存款240222.53元(实际冻结9187.4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行账号5205********内的银行存款240222.53元(实际冻结9960.15元)。现佛山市启亚铝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启亚铝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账号0107********内的银行存款240222.5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贵州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行的账号5205********的银行存款240222.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