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813号
申请人:***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平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红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红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