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3执6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大龙村黄山路3号之1,组织机构代码689312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30号京华大酒店附属综合大厦A幢3108单元A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7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的股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及
审判员***
审判员俞伟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