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835号之一
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55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座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999弄8号楼底层。
负责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座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座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案曾中止审理。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人民币10,000元。2022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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