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座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835号之一 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55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座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999弄8号楼底层。 负责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座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座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审理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案曾中止审理。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人民币10,000元。2022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神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