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999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娱乐城7幢108号。
经营者:鲍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洁松,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凡,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梨乡大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民。
被告:***。
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与被告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89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