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8999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与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路红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999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娱乐城7幢108号。
经营者:鲍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洁松,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凡,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梨乡大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民。
被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
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与被告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保全费390元,合计74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成土方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云